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规划、建设、农林、市政、房屋、土地、水务、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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