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