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
(二)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
(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
(四)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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