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知识产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金融服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知识产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金融服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