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府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开拓市场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