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