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