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五条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