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七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