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使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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