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