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市工商局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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