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