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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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
第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
第五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
第七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七条 对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场所设置商品交易...
第八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第九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
第十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条 市场监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登记注册的经...
第十四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布局和...
第十五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的有关...
第十六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六条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
第十七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经营内容、场内...
第十八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
第二十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卫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并在场内显著位...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三条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信守承诺、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并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农民在市...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在该商品销售完毕后继续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半年...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货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经营管理者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有...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规定,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未...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