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条 市场监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作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作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