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一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市场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