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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