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