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九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剂,或者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测,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