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并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