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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