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在该商品销售完毕后继续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半年。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授权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