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