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三条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