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六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六条 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