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