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