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包装物减量等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推动开展包装物减量工作。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严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本市指导性规范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或指导性规范的商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并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开展商品简易包装的认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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