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和规范,方便公众查询。
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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