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监督检查时,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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