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播放视听资料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鼓励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结合整体布局和要求,设置国防教育题材的城市雕塑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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