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军营开放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生、居民或者村民参观军营,体验军营生活,接受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