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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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
第二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条 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
第四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市和区、县国防教...
第五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七条 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
第八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
第九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十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专题教育的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
第十一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军事训练、举办国防知识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高等...
第十三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进行;在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安排国防...
第十四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者其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国防教育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社区学校应当结合社区教育的特点,举办国...
第十六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采取举办形势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试鸣防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国防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出版、展览展示、演出、播映等工作。
广播电台、...
第十八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八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
第十九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
第二十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军营开放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建立国防教育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普及国防知识,为方便社会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防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支持国防教育工作。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防教育的特点,强化对负有国防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的评估考核,对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防...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