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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