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七条 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批准开放的军营,可以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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