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