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三条 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形势需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教育内容。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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