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是同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国防教育的服务保障、评估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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