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人民防空、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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