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专题教育的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开展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常识。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