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