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进行;在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安排国防教育课程的时间不少于政治教育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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