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