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鼓励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聘用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帮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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