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建立国防教育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普及国防知识,为方便社会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社区信息平台等途径,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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