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