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防教育的特点,强化对负有国防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的评估考核,对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创建双拥模范区、县的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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