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