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使用统一样式的路名标志和门弄号牌。
公路的路名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制作。
城市道路的路名标志样式,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本市门弄号牌的样式,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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