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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